费用说明
购物点
| 名称 |
服务标准 |
停留时间 |
参考价格 |
| 药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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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分钟 |
¥ 0.00 |
| 土产超市 |
|
120分钟 |
¥ 0.00 |
费用包含
1.交通:行程中所列航班经济舱团体机票及相关税费,当地空调旅游巴士。
2.住宿:行程中所列等级酒店(2 人 1 房,如遇单房需补房差,没有自然单间)
3.用餐:行程中标明之餐食,所有餐不吃不退。
4.门票:行程表内所列各项游览项目及入场费用,不含景点另付费项目。
5.导游:全程领队陪同,当地导游服务。
6.保险:旅游人身意外险。
费用不包含
1.马来西亚段酒店政府税 15 马币/间/晚(当地现付)、不含导游小费20元/人/天
2.办理护照等证件的费用
3.行李物品保管费及托运行李超重费
4.自由活动期间的餐食费及交通费;行程之外的观光节目
5.个人消费(如:电话、付费电视、洗衣等旅游费用包含之外的)
6.“旅游费用包含”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
7.因罢工、天气原因、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,交通延阻及其它不在本公司控制范围内不可抗力情况所导致 的额外费用。(特别说明:航班延误和或取消造成行程缩短的问题,旅行社只承担协助责任,即协助客人与航空公司协商安排住宿或向航空公司提出相应赔偿,协助客人理赔保险等。)
其他说明
退改规则
1.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解除合同的,按照下列标准
扣除必要的费用:
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,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%扣除;
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,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%扣除;
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,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0%扣除;
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,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60%扣除;
行程开始当日,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70%扣除。
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,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
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。
2.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,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:
旅游费用×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+(旅游费用-旅游费用×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)÷旅游天数×已经出游的天
数。
如按照上述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,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,
但金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。
出境社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扣除费用并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